澤風國際有限公司傳銷商協議書
參加契約書條款 申請人(以下稱您或會員)於簽署完成並遞交本參加契約書予 澤風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後,經本公司核實必要條件後並簽署後,會員與本公司間之參加契約協議(定義詳後述)始生效,本公司有權接受或拒絕申請人之申請以下條款內容,應構成會員及本公司間就加入成為本公司會員之約定內容,會員了解並同意下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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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所稱之會員,係指簽署本協議後加入本公司傳銷計畫之個人或公司,其具有推廣本公司傳銷計畫及銷售本公司產品之權利,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所稱之傳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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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18 歲者及限制行為能力人(7 歲以上未滿 18 歲)均得成為本公司會員,惟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參加成為本公司會員時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予本公司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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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參加契約書之效力包含本公司之事業手冊(以下合稱本協議),會員簽署本參加契約書前亦應詳閱本公司事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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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生效後,會員始有權依據本公司所定之傳銷計畫提升會員等級或領取獎勵,以及推廣本公司傳銷計畫及銷售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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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協議有效期間,會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任何銷售本公司類似產品或服務之傳直銷公司(以下稱「競業公司」)宣傳或行銷,或將任何競業公司之產品或傳銷計畫推廣給任何本公司之會員,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公司組織協調與運作。本條約定若有違反而經本公司查證屬實者,本公司得終止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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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資格期限為自加入授權日起至翌年同月同日止。需每年辦理續約以延續其傳銷商資格。繳付年續約費NT$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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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協議有效期間,會員、會員之代理人、會員之雇員因不當行為或疏忽而衍生之任何責任、爭議、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及其他法律程序或責任者,概應自行負責;會員應保證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代理人、雇員免於遭受任何損失。如有造成本公司損害或由本公司先行負擔任何費用者,本公司得向會員請求賠償該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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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公司產品之退貨退款暨產品價值減損條款等內容,應以本公司提供之事業手冊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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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商品購買日起至退換貨之日期達 30 天或已拆封或使用過的商品不予退換,且部分商品會扣除 100% 之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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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換貨需符合退貨規定,且於 45 日內辦理,否則視為無法退貨商品。若已退貨商品未達標準,將依據下列比例扣款:
商品自提領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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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減損價值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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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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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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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損壞、瑕疵或有包裝問題等,應立即通知公司,不得逾越商品有效退貨時間,且需提供購買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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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消費者需辦理退換貨,須在三日內完成填寫退貨單據、寄回商品,並將發票與原包裝一併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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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得終止本協議,有關本協議之終止,悉依本公司事業手冊所載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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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同意,除遵守本協議(包含事業手冊)之內容,會員亦應遵守中華民國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暨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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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包含事業手冊)如有更新並完成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者,本公司將以網站公告、Email、簡訊或其他與會員約定方式通知,如會員繼續使用本公司產品即代表會員同意該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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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若有解釋疑義,應以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如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有爭議者,雙方同意先循本公司之管道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而有訴訟必要者,雙方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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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方未能實施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或規定,並不得解釋為該方放棄本協議或中華民國法律所賦予之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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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壹式貳份,經雙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後發生效力。
品牌維護合約
第一條:合約目的
本合約旨在由乙方協助甲方進行品牌形象之維護與管理,提升品牌價值與市場辨識度,具體作業範圍如下條所述。
第二條:服務內容
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提供以下品牌維護相關服務(可複選/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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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視覺識別系統維護與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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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語言風格一致性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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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平台(如Facebook、Instagram)內容製作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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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處理與聲譽維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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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月度成效報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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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或活動品牌一致性監督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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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推廣與制度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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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雙方書面同意之品牌相關工作
第三條:合作期間
合約期間自簽訂合約起,為期1個月。
期滿前30日內,任一方未表示終止,則自動續約一次,續約期間為12個月。
第四條:報酬與付款方式
於合作期間內乙方無須支付甲方品牌維護服務費用
第五條:保密義務
乙方應對甲方所有業務資料、品牌策略、設計檔案等機密資訊保密,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違者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乙方於本合約下所完成之所有成果物(如圖文設計、報告、社群貼文等)之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惟乙方保留作品作為履歷展示之權利,須經甲方同意。
第七條: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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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必要品牌資料與背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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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乙方作業時程,給予必要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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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產品市場
乙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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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專業品牌維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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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約定期限內交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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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品牌一致性,避免形象損害
第八條:合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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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經協議得提前終止合約,須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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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任一方違反合約內容,經通知後7日內未改善,另一方得立即終止合約並要求賠償。
第九條:不可抗力條款
若因天災、戰爭、政府禁令、傳染病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一方無法履行義務,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議調整履約方式或終止合約。
第十條:爭議解決
雙方如有任何爭議,應以誠信協商為原則處理,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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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蒐集及使用
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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